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80號聲請人 王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 葉金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5,000元│99年8月1日│BI0000000││││中山分行││││├──┼───┼────────┼───────┼──────┼─────┤│002│葉金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5,000元│99年9月1日│BI0000000││││中山分行││││├──┼───┼────────┼───────┼──────┼─────┤│003│葉金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5,000元│99年10月1日│BI0000000││││中山分行││││├──┼───┼────────┼───────┼──────┼─────┤│004│葉金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5,000元│99年11月1日│BI0000000││││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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