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32號聲請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訴訟代理人 張素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7│榮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340,354元│99年10月31日│AY0000000│9個月││││大安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