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金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峻鋐選任辯護人簡大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何峻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湘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