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 鐘尹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鐘憶萱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7,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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