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興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胡興宗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許欣如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