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名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