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宗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林志宗因妨礙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告訴人 湯素貞 撤回告訴,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