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0號抗告人 李英武 上列抗告人呈報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司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及第85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此觀同法第334條規定自明。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次按「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復按司法事務官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非訟事件法第51條前段及第54條亦有明定。而非訟事件之裁定,法院於裁定發布前之所有相關事項,均應審酌,以作為裁定之基礎。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為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英公司)之代表清算人,依法向法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此一聲請是否合法,應以聲請時之狀況為依據,非以事後之狀況為準,抗告人係於民國100年8月間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則本聲請案是否適法,自應以聲請時之主張及所提資料是否完備加以審查,至於抗告人之清算人身分於101年6月19日由法院裁定解任,究非100年8月間聲請時所能預料或存在之事實,且清算人解任僅向後發生效力,解任前已存在之清算行為並不受影響,原裁定以事後清算人遭解任為由,而回溯認定原始聲請程序為不合法,明顯倒因為果,自屬適用法律錯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第三人 李英麗 及 李英士 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0年度司字第190號裁定解任清算人職務,抗告人已非匯英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而予以駁回。
四、經查,匯英公司於99年6月1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抗告人、第三人李英麗及李英士為清算人,且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嗣抗告人經100年7月17日清算人會議決議選任為清算人對外代表人,並經100年8月1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追認等情,有99年6月11日、100年8月19日臨時股東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99年7月23日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100年度司司第124號卷第6、7、13至21頁)。抗告人乃以匯英公司清算人代表人身分,於100年
8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00年9月20日以100年度司司字第12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於101年7月31日以101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後,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90號卷宗,得知抗告人之匯英公司清算人職務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0年度司字第190號裁定解任,故裁定駁回之。經查,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90號裁定抗告人之匯英公司清算人職務解任,並於
101年7月10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字第
190號卷宗確認無誤,是抗告人目前已非匯英公司清算人,其聲請呈報匯英公司清算人,自難准許,是原審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對其就任或清算完結,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92條、第93條、第326、第331條、第334條),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縱該公司清算人未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報就任,僅發生同法第83條第
4項科處罰鍰之問題,尚無礙於清算程序之開始與進行。本件抗告人主張於99年6月11日經匯英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人,並於100年7月17日清算人會議決議選任為清算人對外代表人,且已於100年8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其清算人職務雖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裁定解任,且聲報清算人就任之聲請亦經原裁定駁回,惟對於其解任前依公司法規定已開始或進行之清算程序,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六、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筱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再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