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告 王世強
林美專 吳怡真 陳春鳳 張氏芳草 李琬萍 李湘庭 高任遠 陳冠菩 莊恩碩 褚家羚 邱裕昌 楊鳳慈 林佩懃 謝依庭 王連任 陳紘睿 吳宗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黃俐 律師被告精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瓊姿 被告美容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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