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相 對 人  翁志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辦理市地重劃通知相對人翁志清
領取現金補償費,聲請人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以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住所,惟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提出存
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件為證,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段
000巷0弄00號」,有相對人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
請人寄送相對人前開住所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
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居
所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亦有該分局108
年2月12日山警分偵字第1080003755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
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
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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