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6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文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1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