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張巧旻
       洪昕瑀
       趙賴桂花
       白宗杰
       徐琡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人分別對被告為各自請求,是
  本件之訴標的價額及各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張巧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洪昕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㈢原告趙賴桂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㈣原告白宗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㈤原告徐琡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上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等人應分別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如受損車輛
  年原告本人所有,應另具狀陳報其請求權之依據,上開書狀
  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