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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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莊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係就志願留營之公法契約有無侵害其權益而為主張,非屬私法上之爭執,自不得依民事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尚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