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十三號
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住同右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