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戊○○丁○○丙○○上4人共同乙○○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己○○上列被告因96年交訴字第8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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