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㈡又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二案件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98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01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