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55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董雪華 即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睿棋 (原名 唐瑞芬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睿棋(原名唐瑞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9年11月28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