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黃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