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95號
原   告  鐘肇宏
被   告  張傑筌張國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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