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高淑玲
張清木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參拾捌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一份或將繕本直接送達他造,並提出送達證明。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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