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29號聲請人 葉秋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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