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詮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譯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捌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