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 沈潘華 被告 沈毅昌
12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尚欠新臺幣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六小段128地號土地:
92,000元(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權利範圍)=3,097,333元㈡臺北市○○區○○段六小段60064建號房屋:
28,600元(課稅現值)×1/3(權利範圍)=9,533元㈢綜上合計為3,106,866元
3,097,333元+9,533元=3,106,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