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馬綾聲
5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電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為「台電」,然未據載明被告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其起訴程式為有欠缺。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