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335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郭建志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