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65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陳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二,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萬壹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四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八,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四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八,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二,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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