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國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 陳奕任 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勤股受理在案,為瞭解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及其他卷證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新竹地檢署107年偵字第5363號、108年偵續字第11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上聲議字第3409號卷宗(下合稱系爭偵查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偵查卷宗部分,核非上開法文所定之卷內文書,經本院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確認後告知因尚有偵查需求,不得由本院給予閱卷等情,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且其中涉及非本案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及隱私,亦可能涉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之業務祕密,故聲請人執此向本院聲請閱覽本件偵查卷宗,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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