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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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意農 指定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8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意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街00號」,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應於每星期六晚間六時至八時之間,向轄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蕭意農現已湊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且已坦承全部犯行,請求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
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蕭意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蕭意農犯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9年9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9年12月9日經本院裁定自109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現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宣判,本院認為被告蕭意農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雖未消滅,惟若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衡酌本案犯罪情狀及被告生活狀況,爰命被告蕭意農於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街00號」,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若有違反,得命再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