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縣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縣義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8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所示之刑,嗣受刑人於107年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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