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72號原告三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承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家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ꆼ併予補正。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