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熊薆蜜 (原名: 熊一貞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4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更生裁定前,繼續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並進行分配,將使聲請人有難以支付生活必要開支之虞,將使聲請人無法維持生計,亦影響債權人等公平受償之機會。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8657號、106年度司執助祿字4738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裁定自107年1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既經法院裁定開始生程序,債權人不得對之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其保全聲請即無保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