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桂松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桂松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0000000000號函」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桂松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竟再次搭蓋,顯然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行使,所為殊非可取,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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