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80號原告 李月雲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安安家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98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