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27號聲請人 宋嘉文 代理人 朱偉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2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高科技證│05-DA-00-0000000-0│1│5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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