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