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49號債權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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