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2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薛冠榮
孫緯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9年
3月2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022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冠榮、孫緯甫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9年2月22日7時4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里○○街○○號。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⑶被移送人薛冠榮、孫緯甫手部、胸口受傷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