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5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楊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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