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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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4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卓勇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零九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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