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武麗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長子 駱杰 、長女 駱瑄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若有租屋,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聲請人現任天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無領取薪資?
四、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係自何時起開始接受補助款?每月補助金額為何?現是否仍在受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