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股票99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