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婉伶┌──────────────────────────────────────────────────────┐│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竹東鎮民代表會竹東地區農會│98年12月7日│15,000元│025044││││ 徐兆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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