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 謝素卿 即日月興商行債務人 洪漢中 債務人 洪德峰 債務人 楊竣淯 債務人 洪芝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逾期六個月內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違約金││號│││││││(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001│2,534,934元│自102年11月30│5.5%│自102年12月31日起│0.55%│自103年7月2日起│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7月1日止││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