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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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婉伶┌──────────────────────────────────────────────────┐│附表:股票99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20││├──┼──────────────┼──────────────┼────┼───┼────┼───┤│002│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60││├──┼──────────────┼──────────────┼────┼───┼────┼───┤│003│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