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THIHUAN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PHAMTHIHUAN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雅涵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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