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37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昇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白昇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月3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8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8月27日下午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8月30日下午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處,因形跡可疑經警欄查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28公克,檢驗後淨重0.05公克),且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2年1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