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0號具保人 侯志明 被告 魏美秀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侯志明因被告魏美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資料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覆未能拘獲之拘提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見101年度偵聲字第35號卷第3頁、本院卷第72至73頁、第83頁、第85至88頁)。又具保人經本院依法通知,仍未能攜同被告到庭應訊乙情,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本院102年3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4頁及第95頁)。
再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於本院101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到庭應訊後(該次庭期已陳報住所為戶籍地),旋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屏檢榮執莊緝字第1292號自101年10月25日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前揭在監在押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77頁),顯見被告應已逃匿至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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