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告乙○○係於民國97年9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本院並於同日收受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有前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日期時間戳章印文在卷可稽,惟經本院調取被告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被告目前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亦無其餘刑案紀錄。則原告於被告未有案件繫屬本院時,即以書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