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6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彰化縣鹿港鎮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