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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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壹所列資料及釋明如附件貳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如附件壹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貳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余吉祥附件壹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所有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三、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聲請人所有建物稅籍資料。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帳戶存摺完整影本。
七、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八、二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證明。
九、聲請人自陳所有「樓房一棟市價在新臺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間」,請提出證明文件(如不動產鑑價報告)。
十、聲請人自陳有「行政院退除役輔導金(安養費)一萬四千元」,請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金額、原因、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十三、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十四、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十五、陳報與債權人華南銀行債務發生原因(如借款原因)、日期及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附件貳
一、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為何?及兩造未能協商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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